即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职能,并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
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岀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