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犯罪嫌疑人耿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无逮捕必要,被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8年5月5日中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耿某驾驶车辆时与被害人梁某驾驶的载有李某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案发后,耿某的侄子倪某协助耿某报警、拨打120电话,随后耿某陪同伤者就医。临行前,耿某因自己驾驶车辆时未带驾驶证,担心属于无证驾驶,遂嘱咐耿某称系倪某自己开的车。交警到达现场后,倪某便将此事揽到身上。当日待二人回家后都认为这样做不妥,遂又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同年5月21日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耿某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耿某案发后主动救助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作出上述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倪某虽有包庇行为,但事后主动认识、改正错误,情节显著轻微,故未对其行为进行刑事处理。在此,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后需正确处理,万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作出错误的选择。
供稿人:戚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