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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2022年)
时间:2023-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汇报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及在相山的实践效果

随着改革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希望司法政策与时俱进,期盼社会长治久安;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年多来,院对1877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案件人数的83.2%。认罪认罚适用比例2019年的43.9%提高到2021年的84.4%。速裁程序适用比例也得到大幅提高,从2019年的15.7%提升至现在的37.1%。认罪认罚工作制度显著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制度优势明显。

一是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二是更加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近年来,犯罪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明显增强,不论是侦查取证还是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

三是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既在实体上体现从宽,也在程序上体现从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构建了诉讼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认罪与否、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

四是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从简不减损权利保障。高度重视被害方合法权益保护,细致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二、相山区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做法

  (一)以“合力”为重点

——多措并举协作配合,达成高度共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侦、捕、诉、判多个司法环节,涉及公、检、法、司各个部门,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树立流程共建的全局观念,通过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确保制度落地落细。

一是推动检警协作,前置办案流程。依托提前介入机制,将认罪认罚工作关口前移。与区公安分局就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开展常态化会商交流,为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供指引,强化侦查取证工作,为后续做好认罪认罚夯实基础。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构建案件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依托简易办案组集中快速办理,集中移送法院开庭审理三集中”新办案模式,不断让案件提速办理,让正义来的更快。

二是凝聚法检共识,深化制度运行。与区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交流制度适用情况,共同研究具体问题,统一适用标准和程序衔接。就量刑建议精准度方面强化与法院的沟通学习不断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集中模式办理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深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法院协商研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一站式”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各项工作要点三年来,我院速裁适用率稳定在35%左右,司法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三是强化检律对接,完善权利保障。建立同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联席会商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座谈、走访等举措,积极交流探索检律良性沟通模式,研究解决检律协作互动中的问题开展派驻值班律师工作,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为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三年来,通过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838人次,占签署具结书比例的51%。引入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工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充分应用“律师远程阅卷”系统,率先完成全省首例律师网上阅卷案例,现已基本实现除不适宜个案外,全部在网上为律师提供阅卷服务,律师异地阅卷工作的开展,在更高水平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以“专业”为依托

——扎实履行主导责任,实现守正创新

  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通过进一步压实认罪认罚主体责任,创新方式方法,在“应用尽用”中形成相山检察特色亮点。

  一是层层压实责任,提升认罪认罚适用率。推进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以及轻微侵财类案件表格式审查报告,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供规范便捷的路径,做到办案效率与质量的统一。针对初期存在的不敢用、不善用问题,根据人员分类细化责任,倒逼落实。明确员额检察官必须在审查报告中写明未适用的原因以及为促成适用所开展的具体工作;要求检察官助理全面统计未适用认罪认罚和确定刑量刑情况,集中上报;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整体适用情况负责,分析未适用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分管检察长统筹领导,制定深化落实方案。

  二是积极优化措施,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刑期有充分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认罪服判。我院积极制定认罪认罚案件会商机制,由承办人制作包含案件基本案情、量刑情节及初步量刑意见的会商意见表,与部门负责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进行研究、会商,结合对近几年法院判决书的分析研判,在办理个案时进行量刑情节上的对比参照,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做到量刑建议精准、明确,不断提高法院对精准量刑的采纳率。三年来,我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5.9%,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79.5%上升至82.6%,确定刑量刑建议上诉率为3.5%,低于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上诉率8个百分点。

  三是创新繁简分流机制,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我院通过完善认罪认罚办案机制,建立轻刑案件筛选程序、社会评估前置程序、案件办理速裁程序,实现案件流转网络化、审查讯问表格化、量刑建议确定化、廉政防范制度化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 相山模式”。为保障该模式高效运转,对刑拘案件、逮捕案件、取保候审案件等不同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分流筛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积极适用速裁程序。实践社会委托函调查前置理念,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函询司法行政部门,确保适用缓刑的确定刑量刑案件也能适用速裁程序,最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三)以“效果”为导引

——有效发挥治理效能,钝化社会矛盾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为区域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定环境。

一是积极护航企业发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税务缴纳、融资贷款、员工数量等情况,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及时弥补过错、能够主动认罪认罚的初犯、偶犯企业经营者依法用足政策,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的同时“经营得好”。研判民营企业家危险驾驶案件比例较高的客观形势,在案件办理时,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引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秉持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理念对涉企案件坚持“少捕慎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等依法不起诉5人,坚持惩治犯罪的同时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是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诉前分流作用,找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落脚点,将释法说理工作全面贯彻案件办理始终帮助犯罪嫌疑人扭转错误认知。三年来,我院依法35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341人,既为当事人提供弥补过错、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加以区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确保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办案实践中,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等,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从严从紧确定从宽量刑幅度。

  (四)以“规范”为理念

——不断深化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捕、诉裁量权,量刑建议更是直接影响到最终裁判,从宽与否、从宽的幅度又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司法执法廉洁性至关重要。

一是主动接受外部广泛监督。自觉地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程序制约,不捕不诉案件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对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情形,通过书面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或邀请公安机关列席案件讨论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针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认罪认罚案件,在作出拟不起诉决定时召开听证会,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现场听取案件情况、开展评议2021年以来,共举行拟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48

二是常态化开展内部督察。在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开展专项监督,先后2018年至20213月捕不诉案件中抽查545件,开展重点案件交叉评查工作,将发现问题,全面分析梳理,针对发现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公示提醒。严格执行防止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三个规定”,记录报告26条,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思想认识有局限。个别干警不能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当成是任务指标,机械完成,缺少深入地学习,影响发挥预期效果。二是能力素质不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加快了办案节奏,又在释法说理、精准量刑、程序适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干警因能力欠缺无法平衡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案件办理存在一定隐患。三是制度落实存在偏差。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成是减刑的工具,悔罪动机不纯,有的还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值班律师主要还以见证为主,在量刑协商中发挥的实质作用相对有限。

四、下一步工作要点

一是着力提升适用制度的积极性和能力水平。积极引导检察官从刑事诉讼改革、参与社会治理的大处着眼,克服认罪认罚案件增加工作量的片面认识。加强营造学习交流的良好氛围,创造与系统内外专业人员交流经验的机会,提升检察官自我学习热情,重点攻克精准量刑能力欠缺的问题。

  二是强化准确规范适用,提高办案质效。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借助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的,主动掌握原因,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请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

  三是精简优化办案程序,切实减负提速。整合多份告知书、简化告知流程,如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合二为一,一次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签字。简化文书制作,统一文书格式,鼓励检察官对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制作要素化审查报告。简化出庭方式,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采取远程开庭的方式,同时设立轮值检察官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轮值检察官代理,集中统一进行出庭公诉。

  四是完善律师参与制度,加强服务保障。协同区司法局遴选政治素质高、刑辩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值班律师,共同组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研讨、疑难案件分析等系列座谈会,加强值班律师业务培训。保障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使律师能够在全面了解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帮助犯罪嫌疑人参与量刑协商。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勇于担当,迎难而上,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助推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开启现代化美好相山建设新征程贡献检察力量,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以上汇报请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方面。

2.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的案件采取的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该程序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一般为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3.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4.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载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内容的书面文本。该文本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5.精准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的确定型量刑建议。

6.“三个规定”制度: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