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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
时间:2019-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施宏波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一直以来,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区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全面贯彻区委及区人大历次会议决议,积极服务全区工作大局。根据相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在就我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作 回 顾

一、坚持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我院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依法审慎稳妥办好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围绕服务绿金淮北、品质相山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我院主动对接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针对污染环境突出问题,向城管、住建、街道办等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8份,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建筑垃圾50余吨,关停和整治污染企业、养殖场2,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山”“黑水河得到有效治理,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精准有力的司法保障

 聚焦食品药品监管,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网络餐饮为监督重点,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排查企业、小作坊、养殖场、餐饮店1000余家,并对存在的非法经营的情况进行整改。针对网络订餐平台普遍存在的证照超期、证照名称不符等经营乱相,我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约谈了“美团”“饿了么”两家网络订餐平台,要求规范在线运营的1300家餐饮商家的经营营行为,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聚焦国有财产保护,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院与公安机关、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文物局、博物馆等多家单位密切协作,将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中扣留的19件涉案文物及时移交给博物馆专业收藏。此案件为安徽省首例古墓葬、文物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了国有文物,共同构筑了古墓葬、文物保护的安全防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聚焦国有土地出让,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围绕维护国家对土地市场的管理与调控,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院发现淮北范辰渣土运输公司和华松停车场存在以大大低于市场租赁价格租赁土地,来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后,立即向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淮北范辰渣土运输公司和华松停车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长期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护国有土地70余亩。

  二、把牢价值目标,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我们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公益诉讼价值目标,坚持公益诉讼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一方面,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坚持把推进问题解决作为公益诉讼的首要目标,对发现的问题,尽可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依法督促纠正。我院共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38件,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又通过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依法提起诉讼。我院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已对其中4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我省首例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要求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公益诉讼案,我院特邀部分区人大代表观看庭审,部诉讼请求均得到相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坚持赔偿损失与修复治理并重。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服务功能损失、应急处置等费用,督促侵权人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等方式落实修复责任。我院在办理李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发现李某等人不但侵害国家矿产资源,并且对涉案地质环境造成新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要求李某等人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恢复治理的民事责任。目前,相山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院责令李某等人承担470余万元的修复治理费用诉讼请求。

坚持保护公益与促进发展并重。在坚决保护公益的同时,注意把握好政策界限,防止对涉事企业一棍子打死,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发展。将公益诉讼办案与促进行业整治、区域治理有机结合,就办案中发现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开展系列专项监督活动,为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建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凝聚多方共识,积极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

  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院内各部门协调配合,努力凝聚各方共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请示汇报,争取重视支持我院主动就公益诉讼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向委作专题汇报,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人大的各项决策和部署;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增进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会签《相山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聘请食药、环保、农水、住建、国土等领域的8名专家对涉案专业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对复杂、疑难等专门问题鉴定事项提出意见。

   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上级院“办案一体化”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整体协同优势,加强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一体化机制。通过检委会审议,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和移送暂行办法》等文件,建立院内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横向机制,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监督联动,加强线索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努力形成分工合理、指挥有力、协作顺畅的公益诉讼工作局面。

加强法治宣传,营造社会氛围。依托新闻媒体、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益诉讼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结合“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美丽乡村检察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等主题,深入农村、社区和企业,开展各项公益诉讼宣传活动。重点走访华润淮北医药有限公司、徽香昱园早餐工程有限责公司等企业,保障广大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深入辖区内的土楼村、张集村、三堤口街道等地,采用动漫、视频等生动活泼的宣传材料形式,加深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印发宣传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等多种形式,全面展示工作成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截至目前,我院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74件,立案44件,公益诉讼工作稳步推进,开局良好。但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尚未充分了解、熟悉,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线索来源渠道较少,案件领域狭窄;二是调查取证手段有限,监督刚性不够;三是人员配备不足,难以适应办案要求;四是评估鉴定困难,鉴定成本高昂。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

             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新时代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把握公益核心,立足司法办案,依法规范履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行稳致远。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法定职能,积极服务发展大局。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能作用。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领域为工作重点,通过办理一批效果好、影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效凝聚公益诉讼工作合力,齐心协力保护公益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强化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凝聚共识、争取重视支持,形成公益诉讼工作的更强合力。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公益诉讼工作全程,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监督质效。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推广运用无人机、执法记录仪辅助调查取证。寻求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财政保障,将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积极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加大对重大疑难问题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持续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全力提升办案水平优化人员配置,建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强化培训,有针对性地补齐业务短板,切实提升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庭审应对能力。积极借助外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共同探讨解决重大专业技术问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这次听取并审议我院公益诉讼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与关爱。我们将根据本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紧跟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不忘检察初心,牢记监督使命,担负起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要责任,为绿金淮北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附件一: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和说明

 

    ●公益诉讼

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期限为二年。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类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类型为: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英烈保护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英烈保护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指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原则和任务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附件二:

典型案例说明

 

    ●案例一:淮北宇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我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淮北宇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垃圾焚烧电厂由于生产能力的限制,造成3万多吨垃圾堆体,由于垃圾长期堆放腐化产生的不良气体在大气中随风飘散,发出刺鼻异味,严重污染当地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周围居民反映强烈。本院经立案审查后,立即向淮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履行职责。淮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我院的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督促淮北宇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淮北宇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将厂区内垃圾进行清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正在建设新厂区、提高生产能力,彻底解决因生产能力不足而导致垃圾长期堆放的问题。目前,淮北宇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周边环境已得到有效保护,群众反映良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相山区渠沟镇大梁楼村打磨骨粉作坊污染环境案。在该案中,我院调查发现:该作坊经营者已在此处经营数月,未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等许可证书。经营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恶臭气体,现场及周边大量苍蝇横飞。该作坊院内仍堆积有大量牛骨、羊骨,随着气温升高,有恶臭气体加剧产生的趋势。村民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周边环境极其恶劣。我院根据调查结果向环保部门、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责令打磨骨粉作坊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责令经营者对作坊院内及作坊周边区域进行消毒,消除大量苍蝇横飞的情况,恢复周边生态环境;对生产经营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环境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若有类似问题及时处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政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责令作坊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将周边环境进行了恢复,村民反映良好。

●案例三:寇湾社区“刘解放”养殖场非法养殖案。在该案中,我院发现:相山区寇湾社区养殖户经营的“刘解放”养殖场已经营10年之久,生猪存量近300头,该养殖场位于居民区,为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并且该养殖户并未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备,直接排入其自留地,污染环境,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及城市文明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针对上述情况,我院立即向区农水部门、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责令该养殖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尽快完成该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和搬迁工作。目前该养殖场已被依法取缔,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四:“万马夜市”烧烤排挡无证无照经营案。在该案中,我院经调查发现:该排挡无证无照经营,经营场所环境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惠;并且该排挡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油烟污染环境,夜问噪声扰民的问题,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周边居民反映强烈,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我院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依法对“万马夜市”烧烤排挡开展调查,核实其是否满足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并根据调查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目前该店已被责令停止营业,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