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一、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六、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九、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手机和网络保密纪律
一、机关干部尤其是涉密人员使用智能手机要从严控制,不得在涉密场所开启手机拍照、上网、录音、录像和视频通话功能。
二、各单位要对禁止带入手机或使用手机的场所作出明确规定,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或使用标识,并配备手机存放柜。
三、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拍摄、传播红头文件、内部资料、涉密公文等,尚未公开的文件和不宜公开的资料按工作秘密管理。
四、涉密网络必须通过保密部门的测评审批,落实分级保护措施和要求,配齐网络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五、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六、严禁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及QQ、微博、短信、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处理、传递涉密和敏感信息。
七、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必须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